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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起开始执行济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5-11-1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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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讯: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新政策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金了。单位参保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涉及全市近28万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参保事业单位范围,主要包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另外还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尚未确定类型的事业单位,对这些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或确定类型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方面,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需要说明的是,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要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项目相对应。比如,住房、物业、取暖三项改革性补贴和以精神文明奖为主的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缴费基数。同时,对纳入缴费基数的特殊岗位津贴,凡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比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都要纳入缴费基数;其他特岗津贴暂不纳入。
目前,全市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19.8万余人,退休人员近8万人。配套的系统正在调试中,调试完成后立即启动新制度。“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8%,个人为2%。改革后,虽然单位比例降低了,但缴费基数在提高,对单位来说,缴费总额相差不大。”济宁市社保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科长毕爱英介绍,受影响较大的是个人。此前,个人缴费比例为2%,个人只需缴纳几十元,个别收入较高的单位直接为工作人员缴纳,无需个人缴费。而缴费比例提至8%,意味着个人每个月要缴纳几百元甚至1000余元的费用。
此次改革,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将返还本人。其中已经退休的,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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