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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解决双轨运行矛盾

2015-06-2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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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制度双轨运行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要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 不仅如此,此次改革还打破了公务员养老金按级别发放的惯例,削弱了人们片面追求行政级别的动力。这一系列的改革赋予了全体劳动者以基本权利。
  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国新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发布会上表示,长期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退休制度,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制度双轨运行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根据决定的要求,要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双轨制最典型的特点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却能够享受到比企业职工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而企业职工则需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只能拿到比公务员相对较低的养老金。根据测算,目前我国公务员的养老保险替代率(即养老金与退休前工资的比率)高达80%以上,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替代率仅为50%左右。

  按照决定要求,在缴费方式上,公务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与企业职工的缴费方式完全一致,这至少是从形式上实现了社会保障改革的公平原则。在改革步骤上,也参照了上世纪90年代末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采取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做法,实行了区别对待、循序渐进式的改革模式。

  不仅如此,此次改革还打破了公务员养老金按级别发放的惯例,削弱了人们片面追求行政级别的动力。一直以来,一些机关单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击提升职级的情况。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通常按照职工退休最后一个月工资一起发,并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进行调整。

  而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将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这意味着,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不再与职级挂钩。该制度与即将实行的公务员职级制度相配套,将会使得部分公务员只能依靠“升官”才能获得更多养老金的现象有所减少。

  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了保证这些改革措施的落实,必须要合理安排流动人员的养老问题,而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了这些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

  事实上,以优越的养老金待遇为代表的更好的保障、更高的福利是当下公务员最大的吸引力之一。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人员报考公务员,一些热门职位的招录比率甚至达到了“千里挑一”的奇观。而在监督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少数官员借助手中的权力,把亲朋好友各种“关系户”塞进公务员队伍,有些地方还形成了混进公务员队伍“吃空饷”的怪象。

  然而,随着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步伐的加快,养老金“双轨制”的消失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规范,再加上反腐的不断深入和持续进行,“公务员热”的现象有可能会逐渐消退。即使实行公务员大幅涨薪的方案,如果考虑到养老金并轨后的额外支出,实际上广大基层公务员的工资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有关调查发现,在2014年,愿意去“体制内”的大学毕业生比例首次落后于愿意去“体制外”的大学毕业生比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养老金并轨为代表的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其目的在于使公务员“去特权化”,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绝对不是以牺牲公务员切身利益、打击他们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代价。事实上,只有全体劳动者能够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公平的劳动权益,才有益于消除特殊利益阶层的特权,这也是宪法赋予全体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制度双轨制度,双轨制的特点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却能够享受到比企业职工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而企业职工则需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只能拿到比公务员相对较低的养老金。运行这种方式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要求,要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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