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召开,公布“启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为2015年人社惠民10件实事之一。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的此项改革工作,将根据中央和辽宁省的统一部署适时启动。
据悉,我市“启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今年将按照国务院“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思路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编制业务经办规程,做好相关数据采集、测算等工作,确保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决定》,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了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于高出部分有所限制。个人缴费“300%封顶、60%托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大特点,就是让这部分群体的养老告别了“免缴费”时代。那么,其缴费比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决定》中这样明确: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需要说明的是,在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在单位工资总额中还包含编制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都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改革涉及的单位和群体含三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的单位和群体,主要包括三大部分: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由中央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而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的价值取向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最后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老年居民养老金待遇此次改革,中央统筹考虑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问题。因此,推进改革的同时,2015年中央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第11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时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并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在大连这四项工作已经进行了部署。记者了解到,今年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月195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80元,个人缴费标准也将相应适当上调。将稳慎实施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优化工资结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同步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出台并落实好乡镇工作补贴,加大工资政策向基层倾斜的力度。
据悉,今后,国家将逐步建立覆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物价变动、职工工资增长、收入水平提高等情况,并兼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利益不受损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责任;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抚养比高,如果与企业混用基金,会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改革前,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改革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统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但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会使利益受损。
根据《决定》,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累计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