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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条例》规定本市与非本市同样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待遇

2015-08-1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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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各地普遍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
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新《条例》”)将7月1日起实施。近日,东莞市社保基金中心副主任麦瑞玲向记者表示,新《条例》消除了东莞市户籍职工与非本市户籍职工失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差异,使两大群体同样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待遇。

麦瑞玲介绍,7月1日起,非东莞市户籍失业保险参保人由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下限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费率统一为个人缴费工资的0.5%,单位费率为1.5%。

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失业人员缴费时间1~4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此外,新增了求职补贴,求职补贴的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仍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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