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修法预防工人失业
“如果能赋予预防失业功能法律地位,更多的工人会在不失业的情况下与企业一起渡过难关。”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厅长刘友君代表认为,“重救济、轻预防”一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应当包括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三大功能。而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只有前两项功能,建议增加失业保险制度的预防失业功能。
法律缺位基金作用难以发挥
权威资料显示,自1999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参保人数从1998年的7928万人增加到2007年年底的11645万人;累计为2500多万失业人员提供了失业保险待遇,其间还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280多亿元;年度基金收入从1998年的6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468亿元,年度支出从52亿元增加到221亿元。
“这一制度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大、失业保险待遇受惠面过窄、预防失业功能严重缺失、运行调整机制僵化等。”刘友君说。
据了解,到2008年底,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已达1200多亿元,而全国月均失业保险金水平只有387元,医疗保障水平较低且游离于医疗保险之外,促进就业支出只有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两项,支出也仅占基金总支出的不到15%。
“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失业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支出项目太少。”刘友君说,条例规定的支出项目基本集中在保障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救济,而在稳定参保人就业方面,尚未规定任何基金支出项目。
“另外受惠人群也太窄,条例规定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群只限于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失业人员,而超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而没有领取的人员以及农民工等群体均未能享受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方面的待遇。此外,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职业技能等方面也未能从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受惠。”刘友君说。
赋予基金预防失业法律地位
据介绍,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有着严格的规定。除了条例规定的支出项目,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必须是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费用。
而条例规定的具体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不包括预防失业的基金支出,这使得这项费用的支出得不到法律的允许和保障。造成一些省市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与调控失业、稳定就业资金匮乏的强烈反差。
“捧着金饭碗讨饭吃”是对目前状况的一个形象比喻。刘友君表示,按照条例规定的支出范围充分保障了参保人权益后,广东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已达173.17亿元。当前,广东受国际金融风暴影响,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但是由于受条例规定的支出对象和项目限制,无法将基金调整用于解决当前严峻的失业问题。
“建议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机制。”刘友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