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出台并实施《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在我省范围内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对本地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稳定岗位做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稳岗政策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等保障性支出的支付能力;完成省或市(地)上年度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按照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应用达到标准;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规范、监管到位。
(二)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本年度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计算用人单位裁员率,应扣除劳动合同期满、职工辞职等正常减员人数。
稳岗措施
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实施以下稳岗措施:
经认定,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实施下列稳岗补贴:
1.生活补助:对申请单位产生的富余人员实施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社会保险补贴:对申请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施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地可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灵活掌握补贴标准,可补贴一项社会保险费或多项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可全部补贴或部分补贴;补贴范围可只补贴单位缴费或个人缴费,也可单位和个人缴费共同补贴。
3.转岗(在岗)培训补贴:对申请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的转业转岗、技能提升、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培训实施补贴。
上述三项补贴,同一申请单位只能享受一项,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补贴资金使用
各统筹地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实施三项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支出年末在人社部年度基金决算报表支出项目“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中“其他促进就业支出”项中列支,具体支出明细在财务分析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