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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职工医疗保险业务

2015-07-311次浏览
小新客服
苏州市社保中心提醒参保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当月24日前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避免由于中断缴费造成社会保障卡冻结,确保医保待遇连续正常享受。
  苏州市社保中心消息,为方便失业金领取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7月起,失业金领取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截止日期由原来的办理失业登记当月的15日调整为24日,延后9天。25日至月底申领的,由失业保险基金补缴该月医疗保险费。

  据介绍,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后,市社保中心于当月开始实施在领失业金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即失业人员“免费”参加医保)业务,两年间,市区平均每月有11700名在领失业金人员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累计免缴金额达5914.42万元。市社保中心在业务经办中发现,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再经市就管中心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后,到社区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由于原来设定的申领时限为当月15日前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才可在当月及时参加医疗保险,造成15日以后申报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无法正常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疗保险,影响了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受。

  为解决这个矛盾,方便领取失业金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从7月起,市社保中心调整操作办法,凡是当月24日前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且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费条件的人员,均可在办理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5日至月底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且符合失业保险基金补缴该月医疗保险费条件的人员,可由失业保险基金补缴该月医疗保险费。

  为此,市社保中心提醒,方便失业金领取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7月起,失业金领取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截止日期由原来的办理失业登记当月的15日调整为24日。25日至月底申领的,由失业保险基金补缴该月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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