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讯: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号)精神,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业务操作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二、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自2016年5月份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动态全覆盖。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因降低费率、援企稳岗、化解过剩产能等原因,使基金出现累计缺口,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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