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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已下发

2015-10-2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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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每年将减轻用人单位(不含企业)缴费负担1.5亿元,更进一步的减轻职工缴费负担,提升职工的收入,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日前,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个人费率由1%降至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企业按1%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7月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因政策调整造成的2015年3、4、5月用人单位多缴的失业保险费将在年内分3个月逐月抵顶。

省人社厅表示,此次调整是在充分考虑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效用、减轻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促进和稳定就业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的调整,适用于全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本次调整费率的省文件下发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执行期从2015年3月1日开始,因政策调整造成的2015年3、4、5月用人单位多缴的失业保险费将在年内分3个月逐月抵顶。具体方式为:抵顶月份为9、10、11月,即3月抵顶9月,4月抵顶10月,5月抵顶11月。其中,对因政策调整所造成的企业单位2015年3、4、5月多缴的个人实缴费款,将在9、10、11月应缴的个人部分进行抵顶;对因政策调整所造成的非企业单位2015年3、4、5月多缴的统筹和个人实缴费款,将在9、10、11月应缴的统筹和个人部分分别进行抵顶。

据了解,执行该项政策后,全省每年将减轻用人单位(不含企业)缴费负担1.5亿元,将有664.3万职工受益,可减轻职工个人缴费负担总计12亿元。同时,个人领取失业保险的待遇并不会随着税率降低而变化。
失业费率的降低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而个人取失业保险的待遇的金额不会随着税率的降低而变化,更好的促进了辽宁当地企业对失业保险职工待遇政策的实施,提升了企业的资金竞争力,维持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企业长远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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