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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

2015-10-2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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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去年基金收入54.27亿元,支出4.27亿元,基金征缴支出率不足8%,当期结余50亿元。至去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已达118亿多元。基金结余较多的原因主要是前年我省失业保险参保覆盖面由户籍人员扩大至全体劳动者,参保人数迅速扩大。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暂降至2%,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不缴纳个人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0.5%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五、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报告。

在国家积极减轻企业负担的背景下,按照失业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我省具备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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