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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受灾单位可申请减缓失业保险

2012-05-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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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灾情,为减少损失,吉林省发布通知要求,对于灾区受灾单位可申请失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同时,对于灾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帮助其抗灾自救。

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强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人社厅昨日发布通知要求,对于灾区受灾单位可申请失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同时,对于灾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帮助其抗灾自救。

人社厅通知要求,2010年下半年,对灾区受灾单位实行失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措施,减免期限视灾情和生产经营情况而定,可申请减免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限最长为一年。失业保险费减免期内视同缴费,缓缴失业保险费期内免收滞纳金。

同时,对近两年内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灾区受灾单位,在恢复生产期间不裁员,企业可为不裁人员申请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享受时间可根据其受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一定时期内难以恢复生产的受灾单位放假或拟裁减(未裁减)人员,可为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发放稳岗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灾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帮助其抗灾自救。

受灾单位应提供受灾情况和申请减免缓缴报告,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审核认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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