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失业保险基金能更好地惠及参保的失业人员,有利于统筹城乡就业和稳定就业,经请示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现就农民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费率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并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后的待遇支付暂规定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调整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费费率和失业保险待遇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政策,即用人单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的2%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按原办法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与新办法实施后缴费时间合并累计,计算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
(三)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享受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2009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可将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