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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将实现市级统筹

2012-05-2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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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许多消费者购买了保险产品。保险产品作为一种风险分担的产品,能给投保人带来保障。许多消费者购买了失业险,在事业的时候适当保障生活。现在,相关部门也对失业保险的各项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

记者18日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有关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政策举措,提出要在2012年年底前实现各设区市市级统筹,并从2015年开始,以设区市为单位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主要是为了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功能。

失业保险年底前实现市级统筹

我省要求,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工作发展情况,从统收统支或部分统筹模式中任选一种。各设区市市级统筹原则上于2012年年底前实现。

其中,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应收款、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全部市级统筹,归集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而实施部分统筹模式的设区市,按照“市级预算、两级调剂、两级经办”的原则组织实施。

在缺口调剂方面,实行统收统支模式的设区市,其市级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按《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进行调剂;实行部分统筹模式的设区市,其调剂金的下拨与失业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目标任务而出现的缺口,由负责经办的设区市本级、县(市、区)政府承担,各设区市从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市级调剂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的过渡性资金,设区市本级、县(市、区)按当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10%按季上交省失业保险调剂金,30%上交市级调剂金。

建失业保险各项工作考核机制

据悉,从2015年开始,省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以设区市为单位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统一全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经省政府确定的本设区市内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最高待遇标准。

我省提出,建立失业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考核机制,分年度实行逐级考核。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办法,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等任务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的激励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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