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14号公告: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明确

2024-07-304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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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1年第114号公告,明确了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相关要求

202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1年第114号公告,明确了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淮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同时,《淮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将被废止。

根据公告内容,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上应有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授权人签字,目的地需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证书样本需经海关总署确认。此外,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境外生产企业应了解并确保其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首次进口乳品需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乳品则需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对于淮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公告所指的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其中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生乳是指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成分改变的常乳,生乳制品是指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乳制品则是以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乳粉、炼乳等。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2013年4月15日和2015年1月8日的相关公告。海关总署希望通过这些明确的要求,加强对进口乳品的监管,保障国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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