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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2015-06-17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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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0月2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新增第65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据了解,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将成为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后,第二个进入法律的强制责任保险。目前正在一些地区施行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依据的还是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没有进入法律层面。

国务院法制办在送审稿修订说明中表示,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影响和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巩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

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送审稿。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

送审稿第65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在第113条,送审稿专门增加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送审稿明确,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第一,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送审稿》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第二,在刑事责任方面,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第三,在行政责任方面,强化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的处罚。如在财产处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5至10倍罚款提高到15至30倍;在资格罚方面,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四,在民事责任方面,加大经济惩罚力度。例如,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送审稿》提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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