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险惨淡经营,主要原因是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企业被消费者成功追偿的案例不多,违法成本低;险种本身也存在与其他产品承保范围交叉、费率过高等,可谓积重难返。
食品企业:主动投保意愿不强
深圳保监局在接到记者的问询电话后表示,食品安全责任险因为投保情况不佳,没有作为单独的一个险种进行统计,而是计入产品责任险这一大类,因此无法提供深圳的食品安全责任险总体保费情况。目前在深圳已经推出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也只有人保产险、太保产险、平安产险、华泰保险及美亚保险等几家险企。
近三年来,平安产险该险种累计达成保费486.5万元,其中深圳分公司仅为11.8万元。2010年达成保费241万元,深圳分公司8.7万元。平安产险表示,该险种主要的客户为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购买的限额按照各自的需求自行决定,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不低于200万元,费率需要根据投保企业的规模和行业性质来具体设定。
太保产险的一位李经理则说,购买该公司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以酒楼为主,食品生产企业主要以出口类企业为主;这类保险的费率一般与客户的销售额挂钩,比较低的可以达到千分之一,也就是说2000元的保费即可提供200万元的保障,但是购买者仍然不多,过去几年的保费收入也就是几十万的样子。
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深圳遇冷,其实只是全国的一个缩影。最近有数据表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推出至今四年,企业投保率不足10%。而有关人士认为,10%的投保率可能还是高估,其中北京某连锁餐馆不久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被媒体称为是北京市场的首单成交。
食品安全:违法被指成本太低
据介绍,对于投保的企业,食品安全责任险可以保障食品企业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等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例如,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或遭遇火灾等意外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情况下,该险种可以商业化途径分散企业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但为什么购买该险种的企业少之又少呢?
业内人士称,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与现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保护不足、肇事企业须承担的责任有限有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有专家指出,相关法规完善了食品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但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还不足以对违法企业产生应有的威慑,其标准和数额在实际认定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10元钱的面包和200元的保健品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很严重,相应价款十倍的赔偿不仅数额不同,对生产厂商也起不到惩戒的效果。
另一方面,当食品安全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时,往往陷入“厂家肇事,政府买单,纳税人出钱”的局面,由企业出钱、消费者得益的食品安全责任险自然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北京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滨表示,企业不愿投保食品责任保险,是因为“无责任,无保险”。
业内人士: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保险业界的全国政协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尽快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
除了保险企业层面的呼吁外,有专家建议政府应尽快修订《食品安全法》,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起到威慑与警示作用。
深圳人保产险一位陈经理说,现有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在设置上也存在缺陷,其覆盖的责任与原有保险产品互有交叉,例如公众责任险中的附加险有“食品饮料安全险”,餐饮场所责任险等,如果同时购买加重企业负担。
他认为,企业风险意识淡薄、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率低的现象,还造成投保费率高企、保险公司害怕企业恶意投保而有单不敢接,致使投保率更低的恶性循环。如果政府能够介入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广,可以让更多企业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保护伞,保险费率也可以大幅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