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单一、费率一致”这一被诟病多年的车险市场状况亟需改进。2012年3月14日,《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正式发布,它就调整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承保和理赔方式等四个主要方面进行了修订,从而减轻了消费者与保险公司沟通索赔之累。车损险险种的保险面与理赔面都比较广,汽车在行驶中不管是由于自己的责任还是他人或外界的责任造成车辆损失的,都能得到相应的赔偿。车辆损失险保险费按照国产车和进口车的不同,按照一定的公式即可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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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的规定,车辆损失保险费将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彻底影响了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计算。“实际价值”的确定使很多车主省去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有时在旧车的车价计算上有时竟然无端地价格相当高,很多车主根本就无法理解。这样,车主不必再为类似的一些问题担心。市场公允价值的引入也是对市场化的重视。
针对“无责免赔”的问题,在交过车辆损失险保险费之后,车主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这就进一步保护了车主的合法权益,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可以尽快获得补偿,将经济损失降到最小。
以上规定,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市场化,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市场更注重市场宏观调控的举措。这样做,必定会对保险市场有一定的影响。车辆损失保险费按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而且,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之后,车主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都符合市场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护了车主的合法权益。随着时间的推移,相信新条款正式实施后会渐渐对车险市场产生一些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