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车辆保险时确定车辆价值可以有三种方式,一是按照购车时的价格,二是按照当时车辆实际价值,三是双方商议价值。而超出被保险物品实际价值的保险其实是无效的。 但是由于大部分车主并不了解保险知识,同时保险公司在签约的时候不仅有意隐瞒这三种选择,反而提出由于所换部件都是新的,拒绝车主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戴宏坤律师认为这种做法很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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