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2)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3)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4)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当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内人员伤亡而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4)车上人员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费用单据;
(5)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果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同时,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管部门没有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话,将按照以下规定来确定:
①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最高100%;
②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最高70%;
③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最高50%;
④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最高30%;
⑤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后,保险公司按照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来划分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