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相关部门针对互联网平台的规制力度不断加大,相继发布了更具针对性的平台企业监管执法办法和反垄断指导细则。这并非偶然之举,而是一个合乎逻辑的发展过程,相关政策具有连续性并在不断完善。
其中,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限制交易对方的选择权,在市场上设置障碍和壁垒以排斥竞争对手,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求所有经济活动,包括互联网领域的经济活动,都应该受到法律范围内的调整和约束,互联网不应是法外之地,必须按法律规定进行治理。
近期国家相关部门频繁出台各类平台规范文件,对电商领域长期争议的平台“二选一”、低价倾销等问题进行了重点监管,并提出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形,包括限定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独家交易等行为。
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引起了市场的强烈反应,针对规制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明确回应。《意见稿》提出了限定交易行为的几种情形,包括限定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独家交易等,为执法部门开展互联网反垄断工作提供了指导。
在监管政策频频出台的背景下,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危害也逐渐显现。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还直接损害了其他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阻碍了资源和信息的自由流动,破坏了中小企业的利益,不利于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
专家普遍认为,新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平台行业的无序竞争,但在执行过程中仍面临挑战。对于未来的互联网垄断问题,需要通过具体案件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和概念,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互联网的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监管部门应采取包容审慎的方式,避免对规则的不确定性产生负面影响,以保障平台的创新发展并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