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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保险公司推出的涉水险附件产品

2013-06-0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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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北京公司黑山扈营销员孙宏斯介绍,根据2012年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承保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直接毁损,该险种赔付时有15%的绝对免赔额。各保险公司的涉水险条款与上述规定大致相...

  涉水险或称汽车损失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各个保险公司叫法不一样但本质一致。

  车辆涉水险,这是一种新衍生的险种,均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但是如果被水淹后车主还强行启动发动机而造成了损害,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汽车保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辆涉水险等。当然保险公司不一样,条款就不大一样,投保时可以查阅下各个保险公司条款内容。

  当前,除了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交强险,其它机动车保险分为两大类。这两类保险一共包含两类基本险种:一类是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事故险,另一类是车主自愿投保的附加险,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

  保险基本职能就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同样也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职能。通过机动车辆保险,将拥有机动车辆的企业、家庭和个人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及其损失后果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与转嫁,体现了“集合危险,分散损失”的社会原理。

  发生暴雨时,出现汽车发动机受损的案例并不稀奇,大部分车主仅投保车辆损失险,没有投保作为附加险的涉水险,此时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很容易产生纠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贾辉提醒,车主应密切注意附加险的条款和适用范围,在雨季到来时,为车辆投保适当的附加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涉水险也称为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属于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针对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发动机进水后造成的损失可给予赔偿。中国人寿北京公司黑山扈营销员孙宏斯介绍,根据2012年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承保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直接毁损,该险种赔付时有15%的绝对免赔额。各保险公司的涉水险条款与上述规定大致相同,但对保险责任的描述存在一些差异。

  孙宏斯说,与涉水险密切相关的险种是作为主险的车辆损失险,如2012年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的主险即机动车损失保险,其承保的责任包括因暴雨或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通常被列为其责任免除的情形之一。涉水险作为附加险,与车辆损失险是一种补充关系。哪些情形下能够依据车辆损失险获赔,哪些情形只能依据涉水险获赔呢?

  针对即将到来的雨季,因机动车涉水可能发生的纠纷,贾辉介绍,如果因为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后熄火,驾驶员不应再强行启动车辆,在这种情性下再次启动发动机,很容易造成发动机损坏甚至报废。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后再次启动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内,如果投保了涉水险则可以获得赔偿。此外,由于暴雨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如果驾驶员没有再次启动车辆,在此情形下造成的损失(包括可能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则可以通过车辆损失险进行索赔。对于雨后路面积水导致发动机进水致损,仅投保车损险是不予赔偿的。贾辉表示,雨后路面积水,属于驾驶员可避免的情形,只有投保涉水险才可获赔偿。

  针对目前不少保险公司推出的涉水险附件产品,生命人寿保险公司丛榕碧认为,从产品的具体设计和市场推广看,各产品间的差异在缩小,客户可以根据具体需求进行选择,对于上面贾辉所列举的情况,她认为,应当按照具体的法律程序和实际情况进行理赔,并不是客户买了相关产品后就万事大吉。

  贾辉表示,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在销售机动车损失险和涉水险时应对保险产品和其相关保险条款做明确说明,尤其是关于车损险的免责条款,应就其内容及法律后果等积极向投保人履行解释或告知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不乏因为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而被法院裁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只有在诚信的基础上,让消费者明。

  涉水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简单的说就是在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保涉水险。

  各家保险公司关于涉水险的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等基本都是一样的,这些都是保监会的统一规定,从本质上看没有任何区别。

  明白白选择,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障保险公司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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