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险示例
刘先生30岁,8年前大学毕业,在建筑设计行业工作,新任设计总监,月收入2.5万元,妻子29岁,在一家国企工作,月收入1万元,两人刚刚置换了新房并喜得贵子,让人十分羡慕。此时,刘先生想到的却是:自己作为家庭的重要经济支柱,万一得了大病或是出了意外,再失去收入,必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他想先准备一套充足的保障计划,安安稳稳到退休的时候还可以有一笔补充养老金。
通过对未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之后,他的妻子为他投保了新华保险的祥和万家保险计划,成功迈出了财富自由的第一步。
养老无忧:60周岁时,刘先生可领取30万元,这笔钱可申请转换养老年金,使他的晚年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关怀“倍”至
重疾全面呵护:投保一年后到60周岁前,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癌症以外),给付25万元。
防癌加倍呵护:投保一年后到60周岁前,确诊初次患癌症,给付50万元。这笔钱可以作为补充治疗费用或是收入补充,以保证整个家庭的生活水平不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