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体高度残疾如何鉴定?
被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
如果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二、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保险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除此之外,如果因为投保人对被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措施,被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等情况而导致被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仅返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以免发生无法理赔的情况,造成一定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