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携带以下申请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配偶应同时办理):
(一)基本申请资料
1.申请人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2)单位签章的《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
2.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2)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3)配偶所在单位签章的《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批表》和《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
3.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2)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二)住房消费申请资料
申请职工按不同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房管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商品房购买合同》、购房发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2)购买单位集资房的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协议、交款凭证、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3)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提供房改部门统一印制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合同》、发票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4)购买二手房的职工,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5)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以上规划、土地管理、建设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及复印件;其中,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6)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区县级以上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及复印件;其中,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2.偿还住房贷款申请资料:
(1)职工因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分别提供相应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2)职工办理完还贷申请后,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需提供《支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申请书》一式四份。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需支付房租的职工,提供《驻马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三)非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资料
申请职工按不同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离、退休的职工,提供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县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职工退休的文件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驻马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驻马店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提供护照或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4.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职工,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保险手册》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6.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支取人的身份证、与被继承人的继承关系(继承或受遗赠)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复印件A4纸)
7.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8.考取研究生的职工,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