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染病患者、吸毒者、精神障碍者、流浪者、贫困者以及其他禁止入境者。(出入境管理法 第11条)
2.如果申请人以前被拒签过,并能够针对被拒签的理由因提供新的材料,可以再次来申请签证。 如果申请人再次申请,则必须出示能够表明其情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材料。
3.得到签证后,在韩国机场或港口、被出入境管理员的入境审查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可被取消入境。
长期签证90天以上
4.如果在韩国滞留时间超过90天, 必须在领事馆申请签证之前办理韩国法务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的签证颁发许可证(拿到签证颁发许可证才可以向本使馆申请签证)。有关办理签证颁发许可证 (Certificate fo r Confirmation of Visa Issuance)的事宜,件请跟韩国的邀请单位联系办理长期签证(90天以上)给去韩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表演、教学或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的表演者或有特殊才能的表演者或专业人员 )、留学、产业研修的申请人(D-1、D-2、D-3、D-4、D-5、D-6、D-7、D-8、D-9、E-1、E-2、E-3、E-4、E-5、E- 6、E-7、F-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