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解答前言:住房货币化分配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1999年7月我市出台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对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发放对象、标准、方式及管理办法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又先后下发了《厦门市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导意见》、《关于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市已有2.3万名职工办理了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1.9亿元。
何谓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答: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房改政策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侨房政策房、集资房及未缴交地价的私房等。夫妻双方以一方租住或购买上述住房视为双方均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居住继承私房的职工能否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答:职工继承私房不视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单位的职工,能否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不行。
职工租住单位集体宿舍可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吗?
答:职工租住单位集体宿舍的,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公房租金标准3倍缴交房租的,可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单身职工已购买优惠政策住房,货币化补贴如何补差?
答:单身职工购房时未按规定超标加价的,不能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如购房时已按规定超标加价的,可以补差,补贴面积为所购住房面积扣除40平方米及不计价(阳台、公摊)面积。
已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身职工,婚后如何办理异动?
答: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则从结婚的下月起按规定调整其货币化补贴。
职工工作调动后货币化补贴如何变更?
答:在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期间,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从职工调离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新工作单位可按规定继续发放;职工调离本市、出国定居、辞职、离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从离职下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工龄未满20年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时可否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答:工龄实满3年以上的可以。实际工作年限部分一次性发放;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在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并在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
1999年7月后至今职务职称多次变动,如何填写货币化补贴申请表?
答:由于职务职称变动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也不同,因此填写货币化补贴申请表时应分段计算,并说明各任职期间所对应的面积标准。
1992年5月以后调入本市的或配偶在外地的职工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时,还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1992年5月以后调入本市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配偶在外地的职工,应提供配偶户口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农村户口的可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须出具证明。
市住房货币化分配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企业单位。
二、实施对象: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三、实施时间:1999年7月1日起。四、补贴标准:1.开元区、思明区、鼓浪屿区、湖里区:450元/m2。2.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300元/m2。3.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时,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实际购房面积,每平方米、每个工龄(计算到1999年或1999年前离退休时)增发3.15元住房货币化补贴。
五、补贴年限: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