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护照遗失了怎么办?
一、领取护照后尚未出境,自护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之内丢失护照的,在出境事由和前往国家、地区均不改变的情况下,可凭"挂失声明"直接申请补发护照。如出境事由和前往国家、地区有变化,需凭国外邀请信及"挂失声明"重新申请办理。
二、领取护照后尚未出境,自护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后丢失护照的,需按重新申请护照办理。
三、出境后又返回国内丢失护照的,可持本人在国外的身份证明(主要指要国外的身份证、居留证、注册的学生证、就职证明)申请补发护照。
四、在外埠丢失护照的,可持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先在《首都公安报》办理护照挂失声明手续后,再申请补发护照。
五、在国外丢失护照,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入出境证件回国的,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入境证件及有国外的身份证明申请补发护照。
六、丢失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出国前系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申请办理。
加拿大留学生如何申请换领因私普通护照
一 、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申 请 换 领 因 私 普 通 护 照 须 知
1. 认 真 填 写 << 留 学 人 员 换 领 因 私 普 通 护 照 申 请 表 >> 、 <<中 国 护 照 、 旅 行 证 、 护 照 延 期 、 加 注 、 加 页 申 请 表 >> 和 << 留 加 人 员 登 记 表 >> 各 一 份 ;
2. 提 供 在 加 拿 大 学 习 、 工 作 的 证 件 和 有 关 证 明 ;
3. 从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转 入 我 馆 区 者 , 请 直 接 与 原 留 学 国 家 或 地 区 我 使 、 领 馆 教 育 ( 文 化 ) 处 、 组 联 系 , 并 将 有 关 材 料 转 至 我 处 ;
4. 对 无 法 从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转 来 留 学 材 料 和 从 未 在 我 教 育 处 报 到 登 记 者 , 请 提 供 国 内 原 派 出 单 位 的 原 始 证 明 ( 说 明 出 国 时 的 留 学 身 份 、 派 出 类 别 和 经 费 资 助 情 况 ) ;
5. 如 已 获 加 拿 大 永 久 居 留 身 份 者 , 请 提 供 "PR" 复 印 件 一 份 ; 获 "PR" 满 三 年 以 上 者 , 需 提 供 未 加 入 加 拿 大 国 籍 的 证 明 ;
6. 交 回 原 护 照 ( 原 护 照 注 销 后 仍 退 回 本 人 ) ;
7. 交 近 期 正 面 免 冠 二 寸 护 照 照 片 二 张 ( 其 中 一 张 贴 在 << 中 国 护 照 、 旅 行 证 、 护 照 延 期 、 加 注 、 加 页 申 请 表 >> 上 ) ;
8. 交 新 护 照 工 本 费 45 加 元 , 手 续 费 2 加 元 ( 汇 票 或 支 票 ) 。
二 、 申 请 换 领 护 照 一 般 应 由 本 人 来 教 育 处 办 理 。 因 路 远 不 能 前 来 者 , 可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办 理 。 请 提 供 回 邮 挂 号 信 封 或 快 件 信 封 。 回 邮 信 封 须 写 清 收 件 人 姓 名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贴 足 邮 票 。 请 勿 使 用 印 花 邮 戳 (METER STAMP) 。快 件 信 封 要 预 先 付 够 邮 资 并 填 写 好 回 执 单 。
三 、 更 换 因 私 普 通 护 照 一 般 需 要 两 个 月 时 间 。 在 此 期 间 , 如 无 特 殊 情 况 有 关 部 门 不 接 受 查 询 。 如 所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证 件 不 齐 全 或 填 表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 则 待 补 齐 有 关 手 续 和 材 料 后 , 才 能 继 续 申 办 。
四 、 教 育 处 通 信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80 COBOURG STREET TEL:(613)789-6312 OTTAWA ONT.K1N 8H1 FAX:(613)789-0262 五 、 持 因 私 普 通 护 照 者 , 申 办 更 换 护 照 、 护 照 延 期 、 加 注 、 加 页 , 均 请 直 接 通 过 大 使 馆 领 事 部 办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