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支付限额提高

2012-02-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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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哈尔滨市出台了《关于调整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调整了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待遇,提高了支付限额。此次调整申领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生育医疗费支付对象为按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生育的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在职女职工等。根据《通知》规定,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原来正常产不超过1000元和非正常产不超过2500元,细化为产前检查、自然生产、助娩产和剖宫产,并按医疗机构等级标准进行支付。其中,根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自然生产为1000元至1300元,剖宫产为2000元至3200元。《通知》还对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标准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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