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职工生育险报销标准
生育险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其中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纳入生育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由生育险基金按限额方式支付,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参保职工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由生育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生育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险基金按定额方式支付。
项目 |
各级别医院支付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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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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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 |
300 |
4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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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 |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
1200 |
1400 |
1500 |
|
或终 |
难产 |
1800 |
2000 |
2100 |
|
止妊 |
其中 |
剖宫产 |
2500 |
3000 |
3100 |
妊医 |
宫外孕 |
2500 |
3000 |
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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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费 |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
650 |
800 |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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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
150 |
20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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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费 |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
150 |
200 |
250 |
生育并发症限额标准为500元。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即500元(不含)至1500元(含)的部分,个人自付20%;1500元(不含)至2500元(含)的部分,个人自付30%;2500元(不含)至3500元(含)的部分,个人自付40%;35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50%。
二、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在生育方面享受的待遇
1、门诊产前检查报销100元;以医院上传的其怀孕首次检查时间为起始时间,8个月为一个周期,期间发生的检查费用超过限额的按限额补助,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其费用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限制。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定额报销400元。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孕产妇,在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规定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在未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结算,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