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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2015-12-10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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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2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发了《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该办法已经于2013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与原有的相比,在缴费比例、支付手续、待遇标准和覆盖范围四个方面做出了调整。

近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昨天介绍,新《办法》和过去相比有多处调整:覆盖范围扩大、缴费比例上调、待遇标准提高、支付手续简化。

我市自2002年10月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共有82.1万,今年已享受相关待遇的人数为13000余人次。据了解,在新《办法》发布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在2014年4月1日前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继续按照老的办法执行。

生育保险范围扩大

原有的《办法》只适用于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新《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此外,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提高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等,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生育保险费。这一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新《办法》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6%上调到0.8%。

调整享受待遇条件

原《办法》规定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6个月。根据女职工的生育特点,新《办法》将参保并连续缴费时间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并要求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保险关系需处于存续状态。

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办法》调整了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人工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

(2)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50天调整为42天;

(3)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30天调整为15天。

2、结合医院现行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新《办法》提高了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

(1)妊娠3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600元;

(3)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1800元;

(4)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1800元提高到2200元;

(5)助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到2800元;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70元;

3、新《办法》新增了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4、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也有变化。调整后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工资,并以“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为限,实行封顶和保底。

延长申领待遇时限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特别是回乡生育的新温州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新《办法》将申领时限从原来的产后或术后3个月延长至产后或术后1年。

两种情形不予支付

根据新的《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两种不予支付的情形:一是若女职工领取结婚证前终止妊娠的,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一是女职工赴港、澳、台地区或者出国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复通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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