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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育保险新规定 对参保人的影响变大

2016-03-0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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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育保险新政策有六大亮点。一是各方面的待遇较之以往更合理了;二是新增了多个项目;三是现在生育相关费用可直接记账结算;四是享受人群范围扩大;五是计算方式更为直观;六是生育津贴与个人的工资关系理顺了。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亮点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更合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满一年,且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正常参保缴费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如在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现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享受待遇。
 
一是继续缴费,在缴费满12个月后的一年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是累计计算省内生育保险缴费记录:在本地正常参保的情况下,职工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可提供异地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缴费凭证,累计计算缴费时间,累计满12个月即可享受待遇。
 
目前清远市跟广州市互认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可直接在清远申请广州的生育保险缴费凭证,我省其他地市则需前往原参保地申请
 
二、增加了多项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产前检查、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也可享受生育津贴。
 
三、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结算:
 
职工参保缴费满一年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凭医院诊断妊娠证明、社会保障卡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至参保所属地社保局办理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手续。选定医疗机构属统筹区内生育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的,所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直接记账结算。
 
四、扩大了享受待遇人群范围
 
一是失业、退休人员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退休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可报销: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是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可按规定享受生育相关待遇,但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五、生育津贴计算方式更直观:
 
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其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假期天数。
 
六、理顺生育津贴与个人工资的关系
 
确保职工可领取生育津贴不低于个人工资标准。明确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个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清远市2015年上半年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
 
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408元。
 
统一各个险种的缴费基数下限
 
跟以往相对比,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农民工政策。以前清远企业用工分两种缴费方法,一种是一般职工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另一种是农民工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此次调整后两者按统一基数和比例缴费。
 
对参保人的影响变大
 
对于原来按一般职工缴费标准缴费的人员影响不大,待遇按原办法支付,原来每月五险合计最低缴费金额为267.64元,调整后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266.33,每个月的缴费金额比原来的少了1.31元。对于原来按农民工缴费标准缴费的人,原来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128元,调整后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266.33,每个月的缴费金额比原来的多138.33元。但是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相应的农民工的待遇也大幅提高,各险种待遇均与一般职工相同。以医保为例,原来的农民工医保没有每个月的个人账户金额,调整后每月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把个人账户金额划入社保卡,同时在职人员本地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变为87%,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由原来的74664元变为年度实际最高支付限额60万元。
 
据专家分析,新政中享受待遇的条件更具人性化:一是享受待遇的条件门槛降低了,用人单位为其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即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二是为有经济能力的参保人开辟了享受“更高待遇”的通道,比如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技术”等高新技术或超规定标准或超规定范围的服务项目,额外增加的费用由参保人部分或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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