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其中,参保职工在境外医疗机构流产、分娩以及计划生育手术(指节育或绝育)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应在妊娠16周开始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未办理就医确认登记的医疗费用和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分娩除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中国内地居民与境外人员结婚后在境内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境外人员,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其最多不超过两次因分娩所发生的生育津贴,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国外已育有小孩,但在中国境内尚属于首次分娩的话,还是能够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此外,在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时,考虑到外籍人士并没有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不需要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但其他资料须按规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