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制度的作用
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帮助她们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
1、生育保险制度能保证生育女职工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生育行为是一种具有生命 风险的人口再生产行为。女职工在完成这一生产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付出巨大的脑力和体力损耗;另一方面她们在生育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暂时不能正常从事现岗位工作而可能导致工资收入中断,给“孕”产期间维持基本生活带来困难。生育保险制度则对她们妊孕、分娩和产后身体康复的全过程提供多种物质帮助,预防并消除这一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生命风险和各种异常现象,从而保证她们能够平安渡过产期,迅速恢复体能,重返工作岗位。
2、生育保险制度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人类繁衍、世代延续,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艰辛,理应得到社会的补偿。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同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因生育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3、生育保险制度能保证社会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人类繁衍、世代延续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女职工因其自身生理特点而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如果女职工在孕产期间不能得到足够的保健和相应的生活保障,就会因生活困难而被迫降低必要的保健与营养水准,从而对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出生带来影响。生育保险制度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就可以在保护她们身体健康的同时,也保护了下一代,使其得到正常的孕育、出生和哺育,以确保新生婴儿具有健康的体魄和正常智力。从而为新一代的安全问世和后备社会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
4、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制度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5、生育保险制度是调控人口增量规模的有力措施。
适度的生育规模是控制人口增量的决定性条件,也是两种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一项基本国策。生育保险制度可以通过调节保险待遇支付量,使人口出生规模按政府的期望保持在“适度”的数量上,促进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
6、生育保险制度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女职工在某些方面与男职工存在天然差别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者地位,再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使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更加脆弱。市场经济总是自发地向效率倾斜,鼓励强者,而不会自发地求取社会公平,保护这些因生育而处于更弱者地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既可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保留女职工的就业岗位,又可通过社会统筹使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费用负担均衡化,从而消除企业与生育女职工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使她们不因生育而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