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讯: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市区(包括本级、柯城和衢江,下同)用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市区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按照0.2%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工作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给付额的,超出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单位自定的补助办法进行补助。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暂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各县(市)要根据本地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情况认真开展测算,对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应将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扩面征缴力度,规范待遇支出,密切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要及时通过财政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平衡,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关注手机新一站网,更多热门保险资讯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