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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市级统筹管理

2015-11-2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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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未开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及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区市,应当从2015年1月1日起启动。
为推进我市生育保险事业的发展,增强生育保险基金统筹保障能力,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市级统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未开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及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区市,应当从2015年1月1日起启动。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均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为本单位全部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三、职工随用人单位整体参加生育保险后,缴费次月起,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生育津贴标准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整体参加生育保险后,对于新招入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登记,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五、本通知实施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与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合并管理,全部实行市级统筹。各区市生育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于2015年3月底前全额上解市社保局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社保局上解至市财政局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市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统筹前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仍由原区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基金上解后,各区市财政部门不再留有生育保险结余基金。

六、根据《关于青岛市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55号)有关规定,各区市应当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确保当年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各区市因未落实征缴预算计划,而出现的基金短收、超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预算外收支缺口,全部由各区市政府负责解决。各区市在完成当年生育保险费征收、清欠任务后,市级统筹基金仍不足的,最后缺口由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负担50%。

七、全市用人单位的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均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为本单位全部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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