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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将适当降低

2015-10-30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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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月1日起,内蒙古地区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

  新一站保险网 9月11日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要求,自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记者昨日了解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日前已经转发《通知》,并要求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遵照执行。
     《通知》明确,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于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实行省级统筹的省(区、市),应于8月底前制订本省(区、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制订实施方案,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应于9月底以前发布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以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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