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2015-11-0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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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那您清楚调整后的生育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是多少吗?此次调整又会对参保职工、单位、社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经市政府同意,黄山市拟于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新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两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黄山市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

  生育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是将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降为0.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0.4%保持不变,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缴费费率。

  此次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神的具体落实,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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