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人群?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这些单位的所有职工,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2、生育保险费怎么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缴费标准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到县公共业务办公室(设在县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
3、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生活津贴;(2)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参保职工是否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5、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4)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
(5)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6、发生生育并发症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诊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生育就医证明、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否则,不予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7、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方式与支付标准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备注
一
产前检查
300
400
500
限额支付
二
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
1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1200
1400
1500
限额支付
2
难产
1800
2000
2100
限额支付
其中:剖宫产
2500
3000
3100
限额支付
3
宫外孕
2500
3000
3100
限额支付
4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650
800
850
限额支付
5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150
200
250
限额支付
三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限额500以内(含,下同)
500
限额支付
超过限额部分
500-150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
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
1500-250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
2500-350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60%
3500以上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四
计划生育手术费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45
50
65
定额支付
皮下埋植术
50
70
80
取出皮下埋植术
45
55
65
绝育手术
90
100
110
输卵管结扎术
400
550
700
输精管结扎术
250
350
500
复通手术
1600
1800
2000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150
200
250
五
生育生活津贴
产假类别
正常生育
晚育
多N胞胎生育
难产
4个月以下生育
宫外孕
4个月以上流/引产
产假标准
98天
+30天
(N-1)×15天
+15天
15天
30天
42天
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应享受产假天数
8、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领?
参保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在异地及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并将相关凭证妥善保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申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5)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医院级别证明)。
(6)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