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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下发《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变化大

2015-11-1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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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自9月1日起将正式开始执行新的生育保险。相比较老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此次调整幅度较大,部分待遇的下调幅度甚至达到了70%之多。具体的政策细节请查看公告文件或咨询当地人社局。
今年6月,市人社局召开听证会,就昆明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事项将进行了一次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顺产、难产和剖宫产等多项待遇全线下调,部分待遇的下调幅度甚至达到了70%。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自9月1日起将正式开始执行新的生育保险。
根据规定,如果职工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首先,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最后,职工在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期间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从生育待遇方面来说,此次顺产、难产、剖宫产、产前检查费等项目都进行了下调。以顺产为例,自2011年以来,昆明市的顺产保险待遇医疗费用包干结算4000元,此次调整为2500元;而难产从原来的5000元调整为3000元;剖宫产从6000元调整为4000元。而产前检查费和生育营养补助都从1000元下降为500元。
除了待遇标准有所调整以外,根据以往几年来的实际工作情况,此次市人社局在生育保险的申报时间和参保限定等条件方面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其中,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第一孩且满24周岁的享受30天晚育假期津贴,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孩且满24周岁的,男职工享受7天护理假津贴。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基本产假(即98天)期间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方可享受15天的产假生育津贴。而生育保险基金对职工晚育假、护理假、独生子女奖励假期津贴均只支付一次。
同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且生育第一胎时已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第一胎时至生育第二胎之间须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第二胎时方可再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第三胎的,以此类推。上述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动的,转移变动前后的生育保险须连续参保。
此次昆明市有关生育保险的政策变化较大,符合生育条件的在职职工可以向当地人社局咨询具体的事宜,以免生育保险政策变化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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