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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的乙类药品增补数量将新增不超过292种

2018-01-17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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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2017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明确了将调整的药品目录。调整范围为,对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限制支付范围和甲类药品不予调整,只进行乙类药品增补。调整之后,乙类药品增补数量将新增不超过292种。

新一站保险网11月29日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增补数量将新增不超过292种。

日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2017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明确了将调整的药品目录。

按照工作安排,省人社厅将在2017年底前完成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工作,适当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调整范围为,对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限制支付范围和甲类药品不予调整,只进行乙类药品增补。增补的品种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重点考虑医疗机构使用量大、临床广泛应用的药品品种。

评审采取集中封闭评审方式,在监督组的监督下,组织专家分别开展咨询和遴选工作。经咨询专家初选、遴选专家投票、咨询专家合议等程序,确定我省拟增补药品品种及限定支付范围。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据悉,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增补数量为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数量的15%,不超过292种。符合国家要求的民族药和限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药品不受调整数量限制。

调整规则将根据我省职工群众疾病谱和临床用药情况,经专家评审,调入增补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广泛、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坚持中西药品种兼顾。

包括被国家食药监部门监测存在严重不良反应或安全事故或被禁止生产的药品;提高生活质量或矫正个人生活习惯的药品,如美容、生发、减肥、增强性功能、解酒、戒烟等药品;各类预防性疫苗及药物;非疾病治疗必需的药品,如抗衰老、营养滋补、保健养生等药品;药品注册剂型为酒剂、茶剂、曲剂、湿巾等剂型的药品将不被列入增补的备选药品范围。

省人社厅明确规定了,我省药品的目录增加或补充既不接受企业的申报或推荐,也不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而所需资金一律由国家拨款从财政专项经费列支,并且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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