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讯:现行生育保险制度本身也是有缺陷的,如果不借合并之际解决缺陷问题,那么相关缺陷很可能会长期存在。
人社部和财政部4月20日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就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有关事项正式发文。通知称,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医保与生育险合并,之前已有预告,即“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已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而这次是中央部委首次明确具体的合并项目,也意味着相关工作已经在进行中。一旦正式合并,不仅会减轻企业与职工的缴费负担,而且还将降低管理成本,给参保人带来诸多便利。
去年,我国下调了失业、工伤、生育三项保险的费率。不久前,又首次下调了养老保险费率。而“五险”中的医疗保险费率至今未见下调,这或许是等待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之后统一调整,企业负担有望继续减轻。应该说,这两种保险合并后的费率会小于当前两种保险相加的费率。
众所周知,医疗与生育事宜一般都在医疗机构,然而这两种保险在管理、报销方面却是两个体系。虽然都归人社部主管,但却是两个基金、两个体系,管理成本自然不低。如果合并为一个基金、一个管理机构,那么必然会降低管理成本,也将便于参保人一次性报销。所以,期待两种保险早日合并。
不过,合并这两种保险似乎不是想象的那么容易。一方面,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这三大医保什么时候实现统一管理,还存在不确定性。据悉,2013年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中已明确三大医保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当年下发的《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也要求,6月底前完成整合三大医保的职责。
然而到今天为止,仍未实现上述目的。在今年1月发布的有关文件中,也只是部署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还未涉及城镇职工医保,可见整合之难。如果三大医保没有整合,生育保险就只能与城镇职工医保合并,而农民、城镇居民就会丧失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现行生育保险制度本身也是有缺陷的,如果不借合并之际解决这些问题,那么某些缺陷很可能会长期存在。比如一个明显缺陷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只有城镇企业的已婚女性职工,把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城乡居民排除在外。
有数据显示:1.78亿人参加生育保险,不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66亿人的1/3。这就是制度不合理的结果,生育保险覆盖面过窄,不仅筹集资金有限,而且还对企业职工之外的公民构成歧视。据悉,人社部起草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2年11月曾征求过社会意见,但至今仍未出台。
这也就是说,要想让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完整合并,不仅要整合三大医保,而且要完善生育保险。为此,有人建议尽快解决部门利益之争实现三大医保整合;有人建议修改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消除歧视;还有人建议,生育与医疗保险合并实行统一收费,建立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并在报销环节无缝对接。
尽管整合三大医保、完善生育保险不太容易,但只要下定决心去做,相信完全能够实现。如果在三大医保分割管理、生育保险不完善的情况下去合并生育险与医疗险,效果无疑会打折扣。当然,要想早日实现合并,只能先把职工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医保合并,再逐步推进三大医保整合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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