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生育保险是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缴满12个月的我市参保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先到所属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填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表》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保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12个月。
2.参保职工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并履行规定手续.
3.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符合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
4.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办理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所需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未就业证明和夫妻双方身份证)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妊娠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 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
6.一寸彩色照片3张
三、申报生育待遇提供资料
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单位医保经办员应在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后6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相应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职工生育保 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表》;
3、社会保 险卡(医疗保 险卡);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 手 术的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发piao和费用明细清单等。
四、领取生育待遇(医疗报销)提供资料
1.出生证
2.出院证明(出院小结)需医院盖章
3.准生证
4.身份证
5.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