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发展战略,自治区本级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北部湾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启动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率、待遇等。
二、2014年12月30日18:00至2015年1月1日8:00,本局以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息系统进行同城化切换。系统切换期间,参加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持有的医疗保险卡暂停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系统切换完成后即恢复使用;参保人需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的,按以下办法结算:发生医疗费用的可现金支付,系统切换完成后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退费、补刷医疗保险卡。需住院的,先住院治疗,系统切换完成后补刷医疗保险卡、办理入院登记。
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可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gx。LSS。cn),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局(www.gx。四。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