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规范生育保险经办流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苏州市政府出台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人社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苏人保规〔2015〕6号)。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下调了缴费比例,同时参保职工的待遇却得到了提高,在经办流程和待遇支付方式上也做出了创新和简化。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管理和监督、附则共五章,43条,贯彻规定共21条,分别对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生育保险经办流程以及定点单位管理等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和规定。
根据省政府94号令要求,新办法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来的1%下调至0.5%,并建立起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此举一方面是为了均衡和降低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生育保险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
调整待遇标准,《办法》更加人性化,主要包括晚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生育的女职工增加8天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标准的男职工增加10天护理假生育津贴等。
社保经办机构在生育保险的经办流程上做出了简化,在待遇的支付环节积极创新,开展如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人等便民举措。
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