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终末期和身故保障区别
若被保险人所患重疾达到了现代医疗手段无法进行缓解治疗的状态,且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未来存活时间不超6个月,就叫做“疾病终末期”。同时疾病终末期还需专科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临床检测证明等等证据。疾病终末期保障理赔时,所有不在保险公司合同约定中规定的重疾只要发展为了终末期级别,都可得到相关理赔。
“身故保障”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障期间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则将根据保单合同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若在保障期间被保险人没有身故,保险公司则不会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疾病终末期保障”和“身故保障”直接区别就是,一个是即将死亡,一个是已经死亡。若是投保人所购保险中同时包含疾病终末期保障、身故保障,则只能进行一项赔付。
疾病终末期保障的作用
被保险人所罹患疾病在发展为“疾病终末期”之前,其个人及家庭因为疾病治疗已经有了非常大的经济开销,而疾病终末期保障可以有效的缓解被保险人家庭经济压力以及后续的治疗费用,最大限度上减轻被保险人的疾病痛苦。同时,被保险人在判定为疾病终末期后,想要实现一些想要完成的心愿,就可以用疾病终末期保障的保险金完成。
身故保障的作用
若被保险人在保障期间不幸身故,尤其被保险人作为家庭经济支柱,对其家庭造成的伤害及压力也是难以承担的。而身故保障则可以在经济上减轻因为被保险人死亡导致的家庭压力。
疾病终末期和身故保障要不要附加
疾病终末期和身故保障是否附加,还是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以及规划来进行选择。需要注意的是,一份重疾险中如果包含了疾病终末期和身故两份保障,则在理赔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如果被保险人已经领取过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就不能再领取身故保障的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障”其实也相当于将身故保险金提前给付给被保险人,若想作为最终心愿的实现以及享受时光,则可选择疾病终末期保障。“身故保障”的保险金最终是交给受益人的,可以作为家庭经济压力的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