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13日讯,63岁的封利这几天从广西南宁老家赶来遵义,因为赠与纠纷,准备参加3月14日遵义红花岗区法院庭审。几年前,封利把自己开办的企业赠与了3个子女——女儿小霞、小燕和儿子小坚,但因为没有收到子女们支付的生活费养老金,他通过诉讼撤销赠予协议。但现在看来,要收回企业,还有一段路要走。
老父要求解除赠与
法律文书显示,封利早年从广西来到遵义经商,其3个子女长大成人后,2013年,他决定将自己开办的企业赠与3个子女,自己则告老还乡。
于是,封利与3个子女签订了附带义务的赠与协议。协议约定,未经封利同意,3个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转让变卖企业的产权及财产;每月3个子女须支付给封利生活费15000元。否则,封利有权收回企业。
但是,赠与协议签订后,变更登记中,股权人只有两个女儿的名字,却没有儿子的名字。此外,企业每月净利润达到20万元,但本应支付给他的生活费却出现了拖欠,鉴此,封利决定撤销赠与协议,收回企业。
子女三人意见不统一
对此,小燕和小坚在法律文书中辩解,均同意解除赠与协议。此外,姐弟俩表示【大特保】,父亲的生活费应由实际经营管理企业的小霞支付。小燕说,工商变更登记之所以没有小坚的名字,是小霞认为这样更利于企业对外经营,且小霞当时称不会将属于小坚的股份占有。小燕还说,赠与之前,她每月还能从企业领到5000元钱,但赠与之后享有了股权,反而一分钱也没有得到。
小坚则在辩解中称,企业赠与后工商变更登记时,他毫不知情,没有任何人通知他。
而小霞的辩解是,早在2000年,父亲企业的法人便由她担任。在她看来,这是一种实际赠与行为,当时,企业系承包给他人经营,股份分配是,小霞占60%,子女不支付养老金 老人欲收回赠与子女的企业,解除了2013年的赠与协议,就应恢复到2000年的状态,也就是说,她持有企业60%的股份,承包人中止经营归还企业,其持有的40%的股份才属于父亲。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封利和3个子女签订的赠与协议,小霞分得股份34%,小燕和小坚各持33%。赠与行为发生后,自2015年5月起,3个子女未按约每月向封利支付生活费,自封利提起诉讼,已拖欠7个月。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受赠人应当按约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协议。据此,法院支持封利的诉请,判决撤销封利与3个子女于2013年签订的赠与协议,同时,判决3个子女支付拖欠的生活费共计105000元。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告知,原告封利要求返还子女已取得的企业的全部股份及相关财产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因为根据被告小霞的辩解,企业涉及合伙份额的认定,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原告需另行主张权利,遂对此诉请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封利和子女小燕和小坚对“另案起诉企业合伙份额”这一认定事项不服,遂提起上诉,去年底,遵义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此,封利只得另案起诉,3月14日的庭审就是针对企业合伙份额的认定,结果如何记者将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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