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工致残离休干部工资如何支付?
1982 年 8 月 30 日劳动人事部老干部局复函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对《关于企业因工致残离休干部工资支付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
(1)按国发(1982) 62 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后的工资只能发原工资的 100%,过去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照顾多发 10%的工资,不能继续增发;(2)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主资的护理费。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1984 年 6 月 19 日,劳动人事部复函四川省人事局,对《关于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的请示》答复如下:
(1)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工资由原工作单位支付的,仍 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区类别计发标准工资;
(2)离休干部的工资已由接受安置地区支付(包括退休改办离休)的,也应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区类别计发标准工资;(3)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标准工资不论由何地支付,均不受接受安置地区工资区类别调整的影响,而应随着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工资区类别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
离休干部待遇计算中的原工资和标准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据劳人老〔1982〕 10 号的通知的第六条中指出:《几项规定》第 3 条中所称“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原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干部,离休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安置的,不再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原不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干部,离休后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安置的,应按接受地区同级干部的标准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
“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如需了解更多养老保险617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