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未清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正在为其他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
(一)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本市普通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 。
2、一次性或年度支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职工本人、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异地商行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并且按《借款合同》已经正常还贷一年以上(未还清)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或因工作调动。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审核
(一)提取身份审核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2份;
2、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并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民政局出具)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人单位出具的委托提取证明,并出具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委托人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提取资料审核
职工在提交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份后,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需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20%的购房款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或首付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时间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3、一次性或年度支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单或《年度支取查询表》。(职工携带公积金还贷存折到中心大厅贷款咨询柜台打印)
4、职工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省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两年之内10万以上的医药费专用发票、身份证、户口簿或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职工因工作调动,前往外地的提供单位调令或(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8、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3个月偿还贷款的凭证(银行扣款流水账单)、剩余贷款本金证明、还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或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近两个月内的还清证明原件1份。
三、公积金提取额度
1、对于购房提取、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其提取额度在不超过购房价款总额、医药费总额的前提下,均按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到千元的基础上计算提取额度。
2、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清偿贷款本息总额。
4、年度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在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保留2万元的基础上,按其已还款年度计算,最高提取额不超过2年还贷本息总额(提取额保留到千元),累计提取年度不超过已还款年度,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总额。
4、偿还商业银行住贷款的最高可提取一年的还贷本息合计(提取额保留到千元),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