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调离本市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国、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归集支取科、管理部
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提取人持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卡,填写完整的《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审批表》、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夫妻双方同时提取的,应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和商品房预告登记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调离本市的,提供调令、户口迁移证。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6、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月供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至支取日还款证明;下一年度支取时,只需提供上年度支取时中心返还的支取单回执及还款证明(一年提取一次)。
7、提前结清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贷款结清证明(注:须在结清贷款后的三个月内办理)。
8、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月供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注:一年提取一次)。
9、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注:须在结清后三个月内办理)。
10、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11、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已批准的离、退休审批表证明;
1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3、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6、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购房提取的,需到房管部门核实。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