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申领护照
居民因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劳务、商务、文化交流等事由出国的,须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2、提供免冠彩色二寸近照1张;
3、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所属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出具单位意见。
二、公安机关受理工作程序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肥理民警应当面见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要核实申请人真实身份,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1、查验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相片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申请人《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真实、清晰;查验申请人、未满14周岁儿童的监护人是不是在申请表“特别声明”中签名确认。
3、查询常住人口信息中的数据与申请人申请表内容进行对比。
4、查验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5、查验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6、查询申请人是否重复申请办理护照。
7、受理民警初审材料后,留存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注明已经核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同时将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录入计算机,进行照片采集,并打印“因私出国镜证件申请回执”。
8、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受理的申请材料送达审批机关。
三、公安机关审批工作程序
审核受理工作情况,对有疑点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公民的出国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1、审核受理机关受理工作情况。对受理民警未按工作要求受理的申请材料,退回受理机关。
2、根据对受理工作情况的审核,对申请人出国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人、受理机关和有关单位。
3、审批机关应保证本辖区内申请人照片申请材料的计算机采集、传输数据的准确性,对已批准的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应将“制证工作单”、申请人照片、选择邮政特快专递的连同“回执”送达公安机关出入境制作中心。
四、公安机关签发工作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局)集中制作、签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因私出国护照。
1、护照签发机关必须按规定签发护照,负责制定护照签发管理制度。
2、制证中心收到审批机关的审批材料后,要按时完成证件的制作,回送受理公安机关,“回执”中要求通过速递送达的,要直接寄送申请人,并将制证信息反馈审批机关。
五、有下列7种情形式一的,予以加急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1、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奔丧;
3、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
5、公派出国留学;
6、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7、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这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可依法不批准其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